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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原昆明市副市长平愚山玩忽职守判二缓二

时间:2006-6-22 0:00:00 来源: 发布机构:连南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近日,原昆明市副市长平愚山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一案二审终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平愚山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
  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平愚山在担任昆明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擅自将财政资金5000万元存入工行信托公司,并于95年5月代表市财政局与对方签订月利率为0.51%的《存款合同》。昆明市财政局于97年4月收回资金1000万,后通过诉讼收回893.7万元。2002年信托公司被撤销并进行清产核资,造成财政局142.3万元资金未能收回。   
  另外,平愚山在任期内,疏于对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管理,致使该单位自94年以来大量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造成国债资金巨额损失。交易部及其负责人已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认为,平愚山基于使财政资金增值的动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142.3万公款未能收回,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平愚山对交易部的非法经营行为主要负有监督不力,不构成负担直接责任的条件。鉴于其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据此,作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判决。宣判后,平愚山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