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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实际


对查办行贿案件中存在问题的调研

时间:2012-10-21 0:00:00 来源: 发布机构:连南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贺国强同志在不久前召开的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震慑了腐败分子,维护了党和政府形象,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但在办案实践中,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查办行贿案件不同程度地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轻的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当前行贿行为的主要特点
  行贿金额增大。分析近年来查办的贿赂案件,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涉案金额巨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如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案件,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其行贿人民币1.08亿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单笔行贿即高达8250万元人民币。这说明,行贿人为了攫取更大的利益,不惜重金大肆行贿,行贿金额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行贿范围宽泛。从发案领域看,行贿行为不仅存在于金融信贷、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而且逐步渗透至教育、文化、医药、组织人事等领域,呈现出向多层次、多领域发展蔓延的态势。从行贿主体看,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同时存在,除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业主之外,个别国有企业、行政部门的行贿行为也屡见不鲜,这种现象在一些基层单位比较突出。从资金来源看,用公款行贿、用受贿财物行贿、用非法所得行贿越来越多。
  行贿手段隐蔽。行贿人为达到目的,以各种名义,打着公开、合法的旗号大兴贿赂之实,隐蔽性、欺瞒性、侵蚀性更强。有的行贿人借逢年过节、领导干部婚丧嫁娶、子女上学、住院之机,以“人情随往”的形式赠送大额礼金、礼品;有的以购房优惠、促销让利、打折回扣等手段,变相行贿;有的走所谓“夫人路线”、“子女路线”、“秘书路线”,曲线行贿。
  行贿内容多样。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通过研究当权者的性格特点、兴趣爱好,拉拢腐蚀党员干部,行贿内容更加多样化。有的直接赠送大额资金;有的送黄金珠宝、名车豪宅、古玩字画等各种实物;有的提供免费旅游、盛宴豪赌、股票期权以及美色贿赂。
  贿赂关系稳定。为谋取长期稳定的非法利益,很多行贿人不再满足谋求一时之利,而是通过“细水长流”的感情投资,或邀请吃饭、娱乐休闲,或资助当权者子女出国留学、创业融资,通过运用种种手段寻求与受贿者建立长期、稳定的“朋友”关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埋下伏笔。
  查办行贿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贿案件的证据难以获取。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受贿人在指证行贿人的同时也就交代了自己违纪违法的事实。因此,受贿者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只要没有充分的证据,很少主动揭发、指证行贿人。同时,贿赂通常都是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知道具体细节,他人难以获取直接证据。此外,行贿人行贿的财物来源渠道复杂,一般都绕开正常财务监管,使办案人员难以取得有价值的书证。
  过度强调行贿人的证人身份。行贿人在案件中具有双重身份,在行贿案中是涉案嫌疑人,在受贿案中则是涉案证人。当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行贿人的证人证言依赖性较强,为尽快突破案件,顺利取得受贿人违纪违法的证据,往往过度强调行贿人的证人身份作用。特殊情况下,为减少办案成本,快速突破案件,提高时效性,甚至以减轻或不追究行贿人的责任为条件,换取其证词,客观上降低了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缺少制约行贿主体的手段。在办案实践中,办案人员普遍感到对行贿人制约方式较少、强制力量不足。对于单位行贿,由于情况复杂和地方保护,很难把握责任主体和违纪违法程度,认定单位行贿案件较为困难。对于非党员的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业主,受管辖范围制约,纪检监察机关难以对其行贿行为进行有效打击。而检察机关通常也很少对行贿人以行贿罪立案侦查,在行贿人工作流动性、职业变动性较强的情况下,通常采取通知谈话的形式询问,传唤等侦查措施及法律手段得不到及时使用,缺乏法律威慑力度,行贿人心理压力较小,在法定的十二小时以内难以达到预期目的,阻碍了行贿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
  现行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我国《刑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行贿犯罪和行贿行为的处罚都有明确规定,但在理解和执行中弹性较大。一是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不对应。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行贿罪的主观要件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现实中,检察机关、法院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表现方式与立法理解还缺乏统一认识。二是行贿罪的标的具有一定局限性。行贿罪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财物,但未包括非财物性利益,造成很多规避法律的变通行贿案件难以及时得到查办。三是行受贿的立案标准不统一。受贿案立案标准是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行贿案件立案标准是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从而使一些行贿行为逃脱惩处。
  加大查办行贿案件力度的对策思考
  坚定惩处决心,切实加大查办行贿案件的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行贿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切实把惩处行贿行为摆上突出位置,增强惩处行贿行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查办案件作为打击和遏制行贿行为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重点查处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案件,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舆论等手段,多措并举严惩行贿人员。
  拓宽案源渠道,有效获取重要行贿案件线索。一是加大对工程建设、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国企经营以及民生领域行贿线索的梳理排查力度,对发现的行贿行为坚决惩处。二是充分利用金融监管、房地产登记、出入境管理、电子通信等社会管理信息系统,深挖细查有价值的线索。三是赋予检察机关对贿赂案件调查使用高科技侦查手段的权力,提高获取有价值案件线索的能力。四是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检察、法院、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线索共用、资源共享。
  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查办行贿案件的法制保障。一是对行贿罪构成要件进行必要调整。行贿行为的危害性不在于行贿人是否主观上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在于行贿行为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适当调整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并在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中形成统一标准。二是统一行受贿案件立案标准。对行贿犯罪的立案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与受贿犯罪立案标准相统一,避免变相行贿行为逃脱惩处。三是关注非财物性贿赂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提拔职务、性贿赂等行贿人惯用的非财物性贿赂行为。
  坚持惩防结合,提高打击和遏制行贿行为的科学化水平。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行贿行为,提高“惩治”的能力。通过提高分析和研判形势的能力、研究探索行贿行为特点和规律的能力、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使行贿行为得到严厉惩处。另一方面,坚持从源头上加强监督防范,提高“预防”的能力。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私营企业财务制度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大行贿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力度,多措并举减少行贿行为的发生。(作者 闫堃 天津市纪委副书记)(【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