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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实际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 强化监督执纪综合效果

时间:2016-9-23 0:00:00 来源: 发布机构:连南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创新和管党治党的实践标尺,体现了党中央既铁腕肃纪又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实践“四种形态”,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拿出“硬碰硬”“实打实”的措施,正确把握运用,发挥最佳功效。

把握“治”的特性,实现监督执纪的根本目标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惩是措施,治是根本。一要坚持早治。必须改变过去追求办大案要案的倾向,在苗头性问题变严重之前敢于担当、早治早防,要敢于运用第一种形态,通过谈话函询、教育提醒实现关口前移、抓早抓小,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要注重心治。要求各级党组织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通过治“心”、治“根”,唤醒党员党的意识和党性观念,不断匡正和校准党员思想行为,无论是对党纪轻处分的“大多数”,还是对重处分的“少数”,都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三要分类施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针对不同情况进行系统分类治理,要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综合考虑违纪性质和情节、认错悔错态度、配合组织审查等情况,区分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处置方式,对那些能够主动交代问题、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整改的,能提醒的提醒,该诫勉的诫勉,可以给予轻处分和适当组织处理的,尽量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把握“纪”的尺子,明确监督执纪的基本遵循

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核心在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的尺子衡量“森林”总体生态,确保党的纪律和规矩成为硬约束。一要见微知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善于用纪律的观念和眼光观察、分析、衡量、判断问题,用六项纪律去评判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用责任观念去评判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要以纪为尺。用纪律尺子丈量问题,依规依纪做好线索处置、谈话函询、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工作;对照新旧党纪处分条例条文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及时发现违纪问题、正确运用抓早抓小方法、准确适用党纪党规的意识和能力。三要纪在法前。在处置各种违纪违法案件中,一定要坚持纪法分开,在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司法处理要随即跟进;对违法的党员干部给予司法处理的同时,党纪处分也要及时跟进。在纪律审查中,尽量做到快查快结,迅速查清违纪事实,及时将其涉嫌违法的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缩短审查周期。

把握“严”的要求,落实监督执纪的政策策略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一是严格执纪审查。实践“四种形态”,并不意味着反腐节奏要放缓、惩治力度要减弱,必须坚持执纪从严、违纪必究,查实一件、处理一件,做到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二是严格把握政策。必须准确把握政策、灵活运用,注重区别时间节点、不同对象、不同态度,突出重点、从严执纪,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纪效果相统一。三是严格追责问责。落实“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组),要把落实“四种形态”要求纳入“两个责任”清单,对落实不力的从严问责、层层倒逼,推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四是严格公正执纪。必须把客观公正作为基本要求,一把尺子量到底,特别注意对“个别”与“一般”的处理,“多”与“少”问题的解决,“量变”和“质变”的管控,防止重此轻彼、畸轻畸重。应围绕纪律审查和管人管钱管物等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必须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握好纪律审查的“时”与“度”,实事求是、不枉不纵,使纪律审查经得起历史检验。(作者张曙系湖北省武汉市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