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实际
窝案发生的权力逻辑和治理机制
时间:2014-7-22 0:00:00 来源: 发布机构:连南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而自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落马”后,最近又有5名与之关系密切的官员接连“出事”。类似的现象也出现在刘志军、蒋洁敏等人的案件中。
纵观我国近年来的反腐败斗争,腐败窝案高发频发已经成为一大现象。不论是在党政机关,还是在大型国企,抑或是在其他单位,对某涉案人的调查常常会拔出萝卜带出泥,一挖一窝,一牵一串。分析腐败窝案的特点和发生机理,探究治理之道,关系到当前反腐败斗争的成效。
值得警惕的腐败窝案现象
与一般的腐败案件相比,腐败窝案呈现出一些特点。一是涉众性。传统的腐败多属于“单兵作案”,即使是“夫妻共同作案”,也基本限于家庭和家族这一有血亲关系的“亲属圈”内。而腐败窝案属于“集体作案”、“群体作案”,涉案人员众多,且多无血亲关系。参与者可能涉及一个单位、地区或系统,一旦有人“落马”,便可能挖出“能人”一串,甚至引发官场地震。二是隐蔽性。腐败窝案参与者之间往往存在一个稳固的关系网,他们通过严密的组织体系排斥外界的监督和介入,因而难以被发现有问题。即使被发现,他们也可以利用内部控制和攻守同盟掩盖、推脱责任,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三是长期性。腐败窝案的形成大体都经历了关系网的构筑、协同作案和东窗事发等阶段,潜伏时间一般较长。
与病毒一样,腐败是国家和社会中的不良现象。犹如病毒会随环境、时间和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异、出现变种,腐败也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反腐败力度的加大“更新换代”。腐败窝案虽仍属于腐败范畴,但却是变异、升级的腐败形态。这一形态所具有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它一旦发生就会造成危害性大、影响恶劣和破坏性强的严重后果,不仅会带来某一单位乃至某一地区、系统的震荡,而且会导致社会强烈的负面评价,抹黑党和政府的形象。
腐败窝案的发生机理
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与非法利益的勾结与交易,腐败窝案虽然复杂,但仍未超越这一范畴,只是其蕴含的这种勾结与交易的发生和发展需要具备更多的条件和要素。
一是权力的分割。这是腐败窝案发生的前提。腐败窝案是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在经济上相互牵连而结成利益同盟的结果。相关人员之所以能够被置于其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手中握有可以自我操纵的权力。众所周知,国家这架大机器之所以能够高效运转,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家权力的整体性和统一性。然而,我国的国家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分割的现象,其典型表现是一些人员甚至是一些地方、部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权力结构中出现一些权力封闭运行的情形,从而造成某些权力失去控制、失去制约,这既为腐败提供了空间,也为权力之间的非法协作提供了可能。
二是权力的勾结。这是腐败窝案发生的关键。腐败窝案的独特之处是腐败分子之间的协作、协同作案,表现为涉案人以各自手中的权力“入伙”,实现权力间的勾结。这种勾结,既可以是横向的,即同层级间的勾结;也可以是纵向的,即同一系统上下级之间的勾结;还可以是纵横交错的,即既有同层级间的勾结,又有上下级之间的勾结。权力勾结的结果是腐败分子之间形成错综复杂的权力网络,进而以此打造腐败链条和腐败网络,公共权力与非法利益的勾结和交易,在这一权力网和腐败网上得以顺利进行,并衍生出更多复杂的变体。值得注意的是,在权力网络内部,各个“合伙人”之间本身就具有多种形态的交易、妥协和合作,而公共权力与非法利益的勾结和交易可以通过他们内部的平台,借助表面上无关人员的介入,以外观上完全“合法”的形式进行。
三是权力的组织。这是腐败窝案发生的催化剂。如果没有有效的组织和安排,分割的权力事实上无法实现勾结,甚至会发生冲突和不协调。如果对腐败窝案抽丝剥茧,可以发现某种力量不正当或者非法地把分割的权力和各自为政的掌权者结合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在掌权者之间建立起联系机制,使他们按“贡献大小”分配利益。现实中,这种力量有两种典型形式:官场“小圈子”和位高者的串联。官场“小圈子”是掌权者基于亲友等各种关系而结合在一起的利益圈,即为了把手中的权力变成私利,而结合形成的有福同享、有赃同分的圈子。圈子内的人,互相包庇、互相支持,沆瀣一气;而圈子外的人,则受到排挤和打压,难以进入他们的利益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讲,主导这一圈子的力量是无形的。相反,位高者的串联,则是有形的。从一些媒体对腐败窝案的“起底”看,单位、地区或者系统内的位高者特别是一把手,很多情况下是腐败窝案的“带头大哥”。他们借助上级对下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拉拢和扶持亲信,培植自己的势力,把所在单位、地区或者系统纳入自己的控制之下。而一些下级特别是德才不彰之辈,为了攀附上级领导,往往丧失原则,与他们同流合污。这一现象容易导致严重的后果,即政治生态的扭曲和选人用人机制的失灵。
腐败窝案的治理机制
腐败窝案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需要着力在以下方面下功夫。
一是做好权力的分解工作。权力过于集中、掌权者独断专行,是包括腐败窝案在内的腐败得以发生的重要原因,是分割的权力得以被非法组织起来的重要推手。打破权力专横、消解权力集中,是消除腐败窝案的关键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权力分解作出了安排,提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应按照《决定》的要求,清晰划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明确三种权能的界限,避免三者交叉甚至融为一体,保证三者之间的相对独立和有效运转,为消除权力之间的非法勾结奠定基础。值得注意的是,权力分解的目的是分散权力,而不是分割权力,更不是让掌权者各自为政,其目的在于通过权力间的相互制约,使掌权者真正意识到“权力意味着责任,责任就要担当”。
二是强化公众对权力运行的参与和监督。腐败窝案的形成多源于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失灵。治理腐败窝案,除需要加强上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之外,还需要强化公众对权力运行的参与和监督,把权力运行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下。对此,应当提高权力运行的开放度和公开性,让公众和社会了解权力的运行过程;完善基层民主、单位民主,提高公众对权力运行的参与度;发挥公众对权力的监督作用,通过自下而上的监督弥补已有监督存在的不足。
三是营造公平公正的官员任职环境。官员同样有着自己的合法诉求和正当追求,为他们打造良好的任职环境,对保证他们清正廉洁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一方面,除了给予官员相应的身份和物质保障外,更重要的是营造公平公正的任职环境。一是应完善官员晋升机制,严厉打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保证官员晋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真正让“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上。二是应整顿官场文化,治治官场中的“小圈子病”,让为官者舒心工作,而不必担心被排斥和挤对。
四是建立完善、刚性的权力运行制度。腐败窝案的发生起于官员的私欲,实现于权力的运行之中。而其实现或得手往往是利用了制度存有漏洞、不完善和弹性过大等缺陷,否则权力之间以及公权和私利之间便无法实现合作或者交易。因此,要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窝案,就应当致力于建立完善、刚性的权力运行体系,不给掌权者任意操控和处置权力的空间和余地,彻底切断公权与私利的非法联系。(杨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