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实际
强化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时间:2014-8-18 0:00:00 来源: 发布机构:连南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薛红文
王岐山同志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职责定位,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找准自身作为监督者的定位,从直接参与或包办代替中抽身出来,重点加强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强化执纪监督职能,真正成为检查的再检查、监督的再监督。
聚焦主责主业,厘清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实施监督的内涵
纪检监察机关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实施监督,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核心是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开展有效监督。
找准监督定位。根据党章、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政府的专门监督机关,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负有法定的监督职责。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等现象,突出表现为一些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参与或包办代替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造成纪检监察战线拉长、力量分散等问题,也导致了少数单位日常监管失职失责较为突出。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既是对实践中职能部门监管缺位、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越位现象的反思和纠正,也是对纪检监察执纪监督主业的回归和强化。
明确监督对象。从履行监管责任的主体看,一方面行政机关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担负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能,另一方面党的工作部门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也担负着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责,比如组织部门对下级党组织选人用人工作、宣传部门对新闻媒体的报道导向以及重大决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既要把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情况作为重点,又要将负有监管职责的党的机关作为监督对象,及时发现问题,促使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突出监督重点。纪检监察机关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监督,要依据党章和有关法律规定,把是否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政策规定、重大决策部署作为监督重点,把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是否履行或正确履行职责、是否出现失职渎职错误、是否使公私财产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作为监督重点,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提出相关建议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督促党政机关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
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对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的基本规律就是发现问题、调查处理、执纪问责、完善制度。这决定了我们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抓问题的发现、调查和解决上。
健全问题发现机制。要健全定期分析问题机制,对上级重点关注的和查办案件、信访举报中发现的系统性、行业性问题进行定期分析,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进行重点监督。要健全情况报送与通报机制,要求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报送有关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报告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从中排查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要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充分运用巡视、审计、专项督查、信访举报、明察暗访等渠道发现问题,掌握监督工作的主动权。
健全问题调查机制。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问题的调查,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层级监督、分级负责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对重要问题可以直接调查,或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或举报人开展联合调查;对下级党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中的一般问题,可根据职责权限,责成该机关的上级机关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在必要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对主责部门的调查报告进行核查,发现存在事实不清、处理畸轻等情形的再实行直接调查,重点查清监管人员、调查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情形。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或检查之后,对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问责处理的,必须坚决处理,切实当好“问责尖兵队”、“办案专业户”,以严格追责形成刚性压力。一方面,对党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中的失职、渎职等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分层次、分情节进行追责,该约谈的约谈,该处分的处分,该移送的移送。另一方面,要引入对重大腐败案件的“一案双查”机制,既追究监管失职渎职问题的直接责任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强化结果运用,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对部门履职开展监督的目的不是为了问责,而是要督促党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因此,要做好监督的“后一半”工作,形成有效督促部门履职的工作机制。
督促整改。对检查、调查发现的个性问题,认为需要限期整改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发放整改督办通知单,或者约谈相关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要建立整改报告制度,强化整改工作落实责任制,实行台账模式和销号管理,加强跟踪监督,定期通报情况,对整改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纠建并举。要针对被检查、被调查单位制度设计上的漏洞,督促抓好建章立制。要完善并落实各类检查、监察文书制度,对存在制度性漏洞问题的单位,在案件调查后要提出检查或监察建议,督促责任单位堵塞监管漏洞,防止监管失职失责问题反复发生。
严格考核。要加大对党政机关履职情况的考核考评,加强成果运用,将其履行监管职责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力导致反复出现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作者系湖北省武汉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