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实际
让党纪国法更有震慑力
时间:2014-7-29 0:00:00 来源: 发布机构:连南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转方式要着力在更“快”、更“全”两个方面下功夫
时代的车轮碾过厚重的历史。刚刚过去的2014年6月,注定会因“打虎”成果显著,在我国反腐败斗争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在这个月里,苏荣、杜善学、令政策、万庆良等4名高官“大老虎”,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而被宣布接受组织调查。同时,中央还决定给予徐才厚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及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五只货真价实的“大老虎”如此密集地在一个月内“落马”,史无前例,既体现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也表明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这是党中央强力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必然结果,同时也与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推进“三转”密不可分。显然,“老虎”们不是自动投案,而是被精准击中。在这一过程中,包括转方式在内的“三转”功不可没,否则难以想象有如此引人注目的反腐成绩单。
五只“大老虎”密集倒下,也充分反映出反腐在加速、在升级、在进入新的阶段。这一客观态势,对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特别是转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央纪委副书记杨晓渡5月26日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栏目时就“三转”各自的地位指出,转职能是核心,转方式是关键,转作风是保障。“关键”一词,反映出转方式在“三转”全局中的特殊重要性——转方式居于中间,承上启下、承前启后,是“三转”的中枢。当前,转方式要立足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适应时代变化新要求,着力在更“快”、更“全”两个方面下功夫,促进转职能、转作风,让党纪国法更有震慑力。
磨刀不误砍柴工,转方式不容忽视
“三转”既有机联系、相辅相成,又各有侧重、彼此区分:转职能侧重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内容,集中体现在内设机构改革上;转方式侧重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过程,集中体现在运行机制改革上;转作风侧重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形象,集中体现在自身队伍建设上。
职能问题属于内容问题、实体问题,方式问题则属形式问题、程序问题。在重内容轻形式、重实体轻程序的文化氛围中,转方式容易受到忽视,甚至被认为是细枝末节、无关紧要的问题。其实不然。
一方面,诚如王岐山同志所言,转职能需要转方式配合。职能不会自动实现,而需要以机构为载体、以方式为途径,方式在职能实现从势能到动能的转化过程中至关重要。没有合适的方式,职能的实现就是空中楼阁,中看不中用。
另一方面,转作风需要转方式带动。作风是形象,看得见、感受得到,切忌空谈。转作风既要严格要求,对害群之马说不,又要通过转变方式方法来促进。一个常见的说法是“作风粗暴,方法简单”,它反映出作风问题与方式问题常常相伴而行。可以说,转方式是转作风的重要源头,直接关系到转作风的深度与成效。
再一方面,彰显党纪国法权威需要转方式发力。从党员数量上看,我们党是超大型政党,为此特别需要严明纪律。“磨刀不误砍柴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转方式,有利于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性,让党纪国法更有震慑力,从而增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
转方式要更“快”些,促进转职能、转作风
党的十八大以来,转方式迈出了重大步伐,取得了重要进展,呈现出不少亮点。如在力树廉洁过节新风上,抓住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开展检查、抽查,狠刹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不正之风;在发现问题线索上,一改过去巡视题多面广、重点不突出的问题,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四个着力”,强化震慑;在查办案件上,快查快结,从3月对徐才厚组织调查到6月30日开除其党籍,前后不到四个月时间,效率之高有目共睹……
转方式的举措与成效不可否认,但无论是从中央要求与群众期待来看,还是从“三转”的整体形势来看,转方式依然任重道远,亟待驶入快车道。据报道,截至5月18日,全国31个省(区、市)纪委内设机构调整方案均获中央纪委批复,北京、内蒙古等多个省(区、市)纪委都已调整到位并开始运转,同时,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都新设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这意味着,从中央到各省级纪委,转职能与转作风都有了重要的组织保障。然而,转方式则还没有范围如此广泛、目标如此明确的统一行动。由于“三转”是统一整体,转方式又是盘活转职能与转作风的中枢,因此,要适应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形势,加快深化转方式,防止其成为“三转”的短板而制约转职能与转作风的推进。
转方式要更“全”些,强化顶层设计与整体推进
转方式涉及面宽,要求细致具体。进一步推进转方式,需要改变零星现状,突出一个“全”字,即全面转,而不能局限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某个方面、某个环节。
首先,要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一起转。思维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思维方式的转变,便难以从根本上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行为方式的转变。当前,在转思维方式上,要根据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部署,牢固树立对腐败的零容忍思维,抛弃腐败是经济发展润滑剂等似是而非的观念,消除转变行为方式的观念障碍;在转行为方式上,要着力往法治方向转,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其次,要治标方式与治本方式一起转。在反腐败斗争中,治标与治本不可或缺,也不可互相替代。治标能为治本赢得时间、争取主动,有利于防止治本流于空谈;治本能为治标夯实基础、巩固成效,有利于防止治标成为一阵风。要贯彻当前以治标为主的理念,按照实效、高效原则,加强现代科技方式的运用,加快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进一步提高惩治腐败的质量与效率,绝不让腐败分子有立足之地、藏身之处。要着眼建设廉洁政治的目标转变治本方式,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廉洁教育,加快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再次,要微观方式与宏观方式一起转。方式有大有小。转方式既要从细节入手,转变微观方式,也要通盘考虑,转变宏观方式。“细节决定成败”。在转变微观方式方面,要特别注重精细方式、公开方式、广大人民群众易于接受与乐于接受的方式,积小胜为大胜,增强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满意度。“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在转变宏观方式方面,要以形成良好的从政环境或者说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着力点,更加注重常态方式、长效方式,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最后,要协助方式与协调方式一起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在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方面,既要进一步完善明察暗访方式、点名道姓通报方式,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一个重点问题一个重点问题地抓,又要根据不正之风转向“地下”、更加隐秘的新特点,创新方式方法,严防不正之风反弹。在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方面,要更加注重整合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金融机构等各方面的力量与资源,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整体合力,进一步强化震慑作用。(邓联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