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实际
实行“一案双查”须明确五个问题
时间:2014-7-11 0:00:00 来源: 发布机构:连南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刘辉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落实这一要求,需要抓紧制定出台“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解决好以下五个方面问题。
明确什么情况下启动“一案双查”,强化刚性约束,压缩弹性空间,防止应查不查、大案小查问题的发生。一是对“重大腐败案件”需要明确界定。列出重大腐败案件的具体情形:如从违纪人员职务上,是指班子成员还是具体指某种层级以上干部;从违纪人员数量上,是指一起案件涉及几个人以上;从涉案资金数额上,具体数额应达到多少;从造成社会影响上,应考虑群众反响、媒体关注度、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二是对“不正之风长期蔓延”需要明确界定。应列出不正之风的具体表现形式,明确长期是多长时间,蔓延又是多大范围,如一年内发生多少人、多少起作风类案件,或者是连续几年发生作风类案件等,算是长期蔓延。应尽可能细化量化,便于实际操作。
明确怎样启动“一案双查”,严格工作程序,落实责任到人,防止推诿扯皮、逃避责任问题的发生。由于“一案双查”涉及的是领导干部,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程序,并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任务、相关要求及责任人。一是由谁提出启动建议。是按照“谁查办、谁建议”的原则,由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一案双查”建议;还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党组织提出。二是谁来决定启动。是由案发单位党组织、上级纪委决定,还是由上级党组织决定,或者分清哪些情况应该分别由案发单位党组织、上级纪委或者是上级党组织决定。三是在什么时间启动。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启动,还是在对违纪当事人作出处分决定后进行。四是启动程序及工作规范。对“一案双查”案件的分析定性、建议提出、研究批复、追究问责等每个程序、每个环节,都要制定步骤严密、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
明确“一案双查”对象,严格追究范围,防止“追下不追上、追小不追大”问题的发生。“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的表述比较笼统,“相关领导”指向不明确、不具体,应根据涉案人员人数、职务等情况,明确不同情形应追究哪一级、哪些领导的责任。如某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涉案人员为一般工作人员或中层干部,在追究该单位分管领导责任的同时,是否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又如某县直部门(乡镇)主要领导或多名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纪问题,或者该部门(乡镇)不正之风长期蔓延,是否应追究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甚至是主要领导的责任。
明确“一案双查”处分标准,做到规定在前、惩处在后,防止在处理过程中失之于偏、失之于软问题的发生。一是明确“一案双查”适用的处分形式为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二是明确不得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经济处罚等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弱化、淡化追究效果。三是明确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具体适用情形,针对不同情况,明确责任追究标准,避免或减少随意性,真正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可操作性和惩戒性。四是明确免责和加重情形。对“相关领导”主动发现并严肃查处,或向纪检监察机关、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不予追究或减轻责任,以鼓励他们履职尽责。对发现问题后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或在调查当事人期间不积极配合、说情开脱、故意隐瞒包庇的,应予以加重责任追究。
明确“一案双查”保障措施,做到有错必查,有责必究,防止“抬得起板子落不下手”问题的发生。一是建立领导机制,及时破解“一案双查”中遇到的阻力和难题,使向领导追责具有可能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情况通报制度,掌握、分析、筛选案源线索,从中发现有无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三是建立检查考评机制,将实行“一案双查”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案件检查工作考核目标,加强专项检查和日常考核,形成比较完备的检查机制。四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应查不查、查而不实、查而不究、究而不严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系河北省井陉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