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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出台《规定》规范下拨农村款(物)行为

时间:2005-12-31 0:00:00 来源: 发布机构:连南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针对一些单位出现在下拨农村款(物)时管理不规范,少数村干部领钱(物)回去不入帐,私分、挪用上级下拨款(物)的现象,于近日颁布实施《关于加强下拨农村款(物)管理的暂行规定》。

  《规定》指出,(一)本规定所指的下拨农村款(物),是指上级及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挂扶单位下拨到本县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的专项资金和各种贷、借款及各种补助款(含水泥等各种物资)。(二)各镇人民政府要在镇财政所设立管理下拨农村款的统一帐户,所有单位和部门(含县四套班子领导成员)下拨到农村的款项一律通过银行转帐先划拨到镇财政所的统一帐户,不得直接划拨到村(居)委。严禁通过现金、支票等形式支付下拨款。(三)各镇要加强对下拨农村款统一帐户的监督管理。要指派一名主管农经工作的领导负责监管统一帐户,并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用途审批下拨款,督促镇财政所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到村(居)委的法定帐户。严禁截留、克扣、挪用下拨农村款。严禁在镇财政所统一帐户中开支票取现金,或将钱款划拨到村(居)委非法定帐户。(四)各村(居)委一律要设立法定银行帐户,取消现金存折。法定帐户一经确立,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村(居)委的各种收入款项都要存放在法定帐户,不得存放在其他帐户或私人存折。凡未设立法定帐户的,上级下拨款一律不予划拨。(五)要加强对下拨村(居)委水泥等各种物资的管理,所有上级下拨的物资都要登记入帐。凡下拨到村(居)委的物资,有关单位要及时书面通知所在镇人民政府,并说明下拨物资的用途,由镇人民政府指派专人负责监督村(居)委使用物资。对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下拨物资流失或被挪用、变卖的,按失职论处。(六)各村(居)委要严格按指定用途用好上级下拨资金和物资,不能擅自改变上级下拨款(物)的用途,如确需变更用途,须经拨款(物)单位的同意,否则,按挪用公款(物)论处。

  《规定》还指出,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单位一把手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