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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实际


责任伦理与腐败治理

时间:2015-8-31 0:00:00 来源: 发布机构:连南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腐败治理主要包括预防与惩治两个方面。就源头治理而言,预防腐败更为重要。制度和道德是预防腐败的两种途径,道德防腐更具有根本性、基础性和长远性。责任伦理是公职人员的底线道德。以责任伦理为视角构建道德防腐“防护墙”,并充分发挥其功效,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选用责任伦理意识强的人——不想贪。腐败行为源自两个方面:一是公职人员所处的整体社会道德环境状况。如果公职人员处于道德失范、价值迷失和公共利益被随意践踏的社会环境,腐败行为就会形成蔓延之势。二是公职人员是否认同行为规则背后的价值标准。如果公职人员认同行为规则背后的价值标准,公职人员就能自律,腐败行为就较少发生。公职人员对价值标准的认同度越大,道德防腐的可能性就越大。道德防腐,首先要选用责任伦理意识强的人担任公职。责任伦理意识强的人应该了解什么是正确的行为,判断正确行为的价值标准是什么。

二要培育责任伦理意识——不愿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职人员的道德社会化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他们还未担任公职,他们处于一般的道德社会化过程,可能形成各种各样的道德观念和规范。二是他们担任公职后,又会进入新的特殊的道德社会化过程,对公职的态度和观念成为最核心的内容。这两个阶段对塑造和培育公职人员的责任伦理意识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在一般的道德社会化过程,道德教育要充分发挥正面榜样的教育作用,也可以通过反面事例达到教育、警醒人的效果。

三要确立薪酬激励机制——不用贪。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加利·贝克尔经过实证研究认为,工资是减少腐败的刺激因素之一,但要达到抑制腐败的效果,工资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还要仰赖于对贿赂收入的惩罚力度和查处的机会成本等因素的共同作用。有学者对1996年至2006年间我国公务员加薪与政府清廉度的相关关系研究后表明,只有当公务员的工资增幅较大时,对政府廉洁度才产生较大影响。在综合考虑生活费用、物价水平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确立公职人员合理的工资水平,有助于腐败的有效治理。但是,仅靠高薪酬的保障来预防腐败远远不够,还需要惩罚力度和查处的机会成本等多种因素的配合。

四要将责任伦理制度化——不能贪。责任伦理的维持只依靠公职人员的道德自律是不可靠的,如果没有制度的强制约束,责任伦理的维持是不稳定和难持久的。人性都有恶的一面,当腐败行为主体不受约束时,就会突破道德底线。通过制度规范能够使公职人员预期到自己行为的现实性后果,一方面对不道德的行为给予严厉惩治,增大不道德者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对讲道德的善行进行激励,增大道德人的预期收益。通过责任伦理的制度化促使公权行使者恪守责任伦理准则。责任伦理的制度越详细和严格,公职人员越没有漏洞可钻,道德防腐就会越有效。

五要建立事后问责惩治机制——不敢贪。责任伦理制度主要用于在事前的行为选择时要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另一方面,一旦有关人员触犯责任伦理制度规定时,追问行为的后果可以迫使相关人员恪尽职守或遵纪守法。换句话说,对腐败行为必须问责与惩治。对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问责与惩治,一方面可以弥补责任伦理制度的缺陷和漏洞,从而不断修订和完善责任伦理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腐败的惩罚,增加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使公职人员产生畏惧心理从而不敢贪。侯红霞

——摘自《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