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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实际


执纪必严,“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关于在纪律审查中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思考

时间:2015-9-11 0:00:00 来源: 发布机构:连南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把“查办案件”改叫“纪律审查”,把“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把“案件线索”规范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这些不仅仅是工作称谓的改变,而是内涵的深化,体现了纪检监察工作职能的重大转变,更是对党章规定职责的回归。

纪律审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委的神圣职责,是严肃党纪、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党的纪律审查工作要通过持续深化“三转”,突出执纪特色,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反腐败斗争最前沿,不断提升纪律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提供有力支撑。

问题——

以往“执纪不力”现象种种

问题线索存在“失管失控”现象。当前,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员受惯性思维和工作方式方法等因素制约,线索集中管理、规范处置和集体排查工作不到位,问题线索清理不彻底、不规范,甚至一些地方仍然使用留存这一处置方式。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没有实现对同级党委管理干部问题线索的集中统一管理,存在多头管理、多头办理现象,很容易造成线索积压流失、遗失泄密等问题。还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处置不讲规矩、不按规则办理,不请示、不报告、不移交,甚至出现“以线索谋私”现象,造成失管失控风险。

纪律审查存在“吃干榨尽”现象。一些纪检监察机关片面认为纪委的职责就是办案,因此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甚至有的攒着不少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对“小问题”视而不见,等“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算总账”。有的总想着贪大求全、“吃干榨尽”,苛求于对全部违法行为的精确界定,把大量时间和精力用在对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的补充完善上,片面追求案件审核数额的大小、案件处理档次的轻重,结果是旷日持久、一拖再拖,“调查组”规模越来越大,造成大量的人力被耗费、大量的线索被积压、大量的问题被搁置,腐败存量不能有效减少,腐败增量得不到有效遏制。

纪律审查协作存在“各自为战”现象。个别执纪执法机关对反腐败协调小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开展反腐败工作视为帮纪检监察机关做事,没有正确认识各自在反腐败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相互之间沟通联络、互通信息不够,移送案件和反馈处理结果不够及时等,协作配合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影响了查办案件工作的总体效果。虽然各执纪执法机关在查办大案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方面各有优势,但又都有各自的“行业条规”,往往是各自为战、各自为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法律处理上衔接不畅,责任追究出现“盲区”。有的问题线索移送中还存在推诿扯皮现象,有些案件移送办理时间过长,无法抓住最佳的查处时机、发挥最佳的社会效果。

纪律审查队伍存在“能力不足”现象。当前,腐败分子作案手段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违纪违法问题涉及经济、金融、建设等各个领域,有的违纪行为与刑事违法、民事侵权行为相互交织,这些新情况对纪律审查人员的知识结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中,相当一部分人员力量转移到纪律审查工作上来,这部分人员多数缺少相应的纪律审查经验,缺乏系统性的业务培训,短时间内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不相适应。

对策——

快查快结,在纪律审查中突出“执纪”特色

纪律审查不是简单的办案,主要是通过监督执纪问责来维护纪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转变政绩观,不能片面认为问题越重、金额越大、查证的问题越全越好,不能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要用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坚持抓早抓小、违纪必究,发现违纪就及时处理,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降级的予以降级,使违纪问题成为纪律审查的重点,真正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加强动态管理,规范线索处置

集中管理。完善线索管理机制,实行案件线索上报备案制度,健全完善问题线索收集、登记、排查、管理、审批、分流、督办、审结工作程序。包括信访室摸排的、纪检监察室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有关部门转过来的、上级领导批转的、巡视巡察中移交的问题线索,都要汇集到案件监督管理室集中统一管理。探索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库,将各个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汇集起来,及时更新内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统计分析,提高问题线索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集体排查。建立问题线索集体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召开线索排查会,按“一线索一议”的原则,根据线索来源、可审查性和价值大小等因素,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体排查和评估研判,共同研究处置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建立卷宗,将相关材料报案件监督管理室。

分类处置。根据集体排查和共同研究的处置意见,严格依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方式,对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对线索处置流转的各个节点,探索实行痕迹化管理,采用信息化技术对运行轨迹全程清晰掌控,严防线索分散式体外循环。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执纪特色

加大初核力度。除较为复杂的贪贿案件外,对于事实清楚、易于查证、通过外围排查就可固定证据的线索,在初核期间完善固定客观证据,提请审理提前介入。在初核结束的同时,将初核报告和审理报告一并上会研究,做到快查快结、快进快出。

善用协作调查。中办发〔2015〕10号文件对纪检监察、审判、公安、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办案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协同办案、初查、查控、查缉等多个方面的手段措施,要结合纪律审查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拓展,灵活多变地运用协作调查方式,针对反映问题以及排查出的风险点重点收集证据、分析判断,注重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合法性,做到“零口供”也能向司法机关移送处理。

做到快查快结。要把违纪问题作为审查对象,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扩大工作覆盖面,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时间,着力查清违纪问题,把涉嫌犯罪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腾出时间、腾出精力、腾出人手,审查更多的违纪问题。

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

完善协作办案机制。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同司法、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把严格执纪与严格执法有效衔接起来,既确保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得到严肃处理,也确保其违法问题受到应有惩罚,以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

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及时通报重要问题线索,移送案件资料,反馈执纪执法情况,为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提供线索保障。探索建立集公安、银行、证券、通信等涉及多个行业部门的信息查询网络平台,除受法律保护的部分信息不能查询外,其他都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到,做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不断提高纪律审查效率。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各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纳入年终业绩综合考评。对重大案件不及时汇报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执行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决定、工作安排和相关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继续深化“三转”,加强队伍建设

专业化遴选。按照“三转”要求,积极整合内设机构,把人员向纪律审查工作上倾斜,多渠道选拔优秀人才,配齐配强办案力量。规范遴选条件和程序,将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法律法规政策、有纪律审查工作经验的人才充实到队伍中来。

科学化分类。为适应新形势下纪律审查工作需要,实现办案人才资源的优化整合,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挑选业务骨干,组建办案人才库,并根据个人专业特长及办案工作经历,按能力和特长分类建档。对办案人才库实行统筹安排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调整、更新和补充,为突破大案要案提供人才保障。

系统化培训。针对部分办案人员理论基础薄弱、办案经验不足等问题,采取专题培训、到上级部门挂职锻炼、以案代训、办案模拟演练等方式,强化培训,开阔视野,转变理念,掌握技巧,提升纪律审查能力。

(作者王宏昌系河南省焦作市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