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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实际


学会“监督” 亦会“再监督”

时间:2014-11-21 0:00:00 来源: 发布机构:连南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围绕监督执纪问责,聚焦中心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一些部门在如何实施“监督”职责上却出现了不同认识,产生了误区,甚至弱化了有效监督的责任,造成了监督缺位。 

 有人认为,行政部门也有监督职能,纪检监察机关应该从监督事项中“全身而退”。比如,基建招投标、项目评审等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完全不用参与;还有人认为,事前、事中监督是行政主管部门的事,纪检监察机关只需要抓好事后监督;也有人认为,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主要应针对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问责追责。 

 这些认识无疑是片面的。在现代管理系统中,监督应是有层次且立体全面的,这些包括:权力部门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自我监督、权力授予部门的执法监督和监督部门的监督,等等。 

 党章赋予纪委“五项经常性工作”,明确监督是纪检监察的重要职责之一,清楚地回答了“监督什么”的问题。其中,同属于他律的纪检监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又是有区别的。 

 监督的对象不同。很多人认为监督的关键是“一把手”,因为不同层次的“一把手”在不同的范围内都拥有相对较大且不容易受到监督的权力。而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可以说,被监督的对象具有全员性的特点。有人认为“小干部”不用管、不好管,也不便管,殊不知,只要失去监督,不管权力大小,都必然导致腐败。近年来“小官大腐”的相关报道屡见报端也证明了其危害的严重性。这也说明,纪检监察必须把用权的各个环节、掌权的各个群体都监管到位,才能将贪腐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与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对象有所不同。譬如,在高考巡考中,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对象是考生、监考人员和保密人员等,而纪检监察监督的则是组织考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高考的过程中是否按照一定的要求、规程组织高考,并于发现问题后及时跟进处理,督促行政人员严格依法工作。 

 监督的内容不同。纪检监察监督的内容是对“监督”的“再监督”,是对行政执法监督进行必不可少的监督。简单来讲就是了解监督对象做了什么,而不是具体去参与什么。要把监督重点放在用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上,通过对权力运行的过程、制度规范的健全、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有效地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能。 

 监督的方式方法不同。从监督职能和监督实效出发,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具有全程性的特点。事前监督是坚持预防为主,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如进行行政法规的廉洁性评估等;事中监督是在活动进行过程中介入,针对的是具体事务。事前、事中监督是为事后监督服务的,既可以为事后监督收集信息,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处置机制,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监督的最终目的是求实效,因而,应该避免过分强调事前、事中或事后某一阶段的监督,做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相互衔接,多措并举,发挥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周德义)